首页 > 政策法规 > 内容
证券市场禁入新规7月19日正式施行 三大看点八类终身禁入
2021-07-19 10:16:35来源:斗牛财经
分享到: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pdf

自2015年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实施后,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明显增强。在新《证券法》、新《行政处罚法》相继颁布后,为与之相配套,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证券市场禁入新规将在7月19日正式施行。

此次新规主要有三大看点,其中新增了交易类禁入措施、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等,新规中也列示了8类终身身份类市场禁入情形。经Wind统计,截至7月18日,年内已有34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交易类禁入“亮相”

证券市场禁入新规将在7月19日正式施行,届时新增的交易类禁入也将正式生效。

据了解,此次新规修订主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在原有身份类禁入的基础上,新增交易类禁入。具体来看,根据新《证券法》对市场禁入的界定,新规将市场禁入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身份类禁入)以及交易类禁入两类。

作为新增的一类市场禁入,交易类禁入并无执法实践经验,由此新规也进一步明确了交易类禁入规则。

一是明确适用条件,规定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交易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活动,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五年;二是做好政策衔接,新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买回证券、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或转让等情形作了例外规定,避免不同规定叠加碰头、相互掣肘;三是防控市场风险,一方面,为避免因交易无法了结引发信用风险,将信用类交易业务纳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允许投资者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大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仍可依法卖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

明确8类终身身份类禁入

新规中也明确了8类终身身份类市场禁入情形。

第一类是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

第二类是从业人员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

第三类则是在报送或者公开披露的材料中,隐瞒、编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实、重要财务数据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第四类是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五年内曾经被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五年内曾经被采取身份类禁入措施的,也将被终身身份类禁入;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也属于终身身份类禁入情形。

另外,此次新规也做出了衔接,对于新规实施前发生的应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违法行为,依照原规定办理,对发生于新规实施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新规实施以后的行为,依照新规办理。

据了解,《证券市场禁入规定》首次发布是在2006年,之后在2015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修订后证券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显著增强。数据显示,2016-2020年,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分年限看,其中3-5年和5-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占比约28%。

另外,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修订后,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也更为多样。数据显示,2016-2020年期间,内幕交易类违法市场禁入17人次,市场操纵类违法市场禁入26人次,信息披露类违法市场禁入191人次,从业人员违法类市场禁入21人次,其他违法类案件市场禁入43人次。

中方信富公众号
更多资讯关注
中方信富公众号
图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