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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规定出炉 可转债退市机制渐趋完善
2023-06-12 13:59:39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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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深交所公布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整理期间交易安排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可转债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同日发布了《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可转债退市后相关制度安排。

此前,可转债保持着“零违约、零退市”的纪录。今年以来,随着发行主体的增多,个别可转债品种已触发退市机制,但相关退市配套制度的建设并未跟上。

两大规定的亮相,表明可转债退市机制渐趋完善。

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

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深交所9日表示,为了明确上市公司可转债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安排、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布《可转债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安排通知》。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可转债同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可转债证券简称后冠以“退”标识。

此次《通知》重点明确了可转债退市整理期首日相关规则。

在首日涨跌幅限制要求方面,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次日起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开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

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匹配成交出现“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超过60%”等情形,深交所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

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规定可转债退市整理期间,深交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今年以来,不少可转债出现退市风险,蓝盾转债或将成为首只适用《通知》规定的可转债。

2023年4月26日,*ST蓝盾披露的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触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未来深交所将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ST蓝盾股票及可转债上市的决定。按照规则,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公募基金、QFII不得买入退市可转债

为规范退市公司可转债在STAQ和NET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等相关事项,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下称《规定》)。退市可转债挂牌、转让、转股、回售、赎回、付息、本息兑付等业务均适用《规定》。

《规定》总则要求,退市公司应当聘请主办券商为受托管理人,履行退市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受托管理职责。退市可转债应与其退市公司股票在同一交易日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针对退市可转债转让,《规定》要求参与退市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规定的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债券持有人,只能卖出其持有的退市可转债。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不得买入退市可转债。此外,退市可转债的转让申报数量应为10张或其整数倍,且单笔转让数量不低于1000张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万元。卖出时余额不足1000张且转让金额低于10万元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托管券商应保证参与退市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账户具备与申报相对应的退市可转债或资金。

针对退市公司存续期业务管理,《规定》要求,退市公司应当按照退市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实施转股、赎回、回售、付息及本息兑付,并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退市公司可选择是否实施赎回,债券持有人可选择是否行使转股、回售的权利。在符合退市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时,债券持有人方可通过报盘方式申请将退市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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