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从政策对象、支付标准、经办模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此项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此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大龄失业人员,明确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通知》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今,此次《通知》的发布正是对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的细化落实和具体部署。
从人员范围来看,《通知》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下称“大龄领金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了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而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经办模式方面,《通知》要求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要求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主动告知相关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加快政策落地见效。